根據專利法第22條規定,判斷「發明是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频频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係判斷發明專利之進步性之中枢。惟亚洲美女色图-欧美裸体色图-亚洲色图,關於法院是否需於判決中界定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法则實務上似乎尚未有穩定之結論。我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即曾對此默示過二類迥然相异之見解,第一類見解認為,法院判斷發明之進步性時應確認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否則即有判決不備事理之違法。而第二類見解則認為,法院就進步性之論證過程某进度即係將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才调具體化,因此,即便判決中未再就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具體進行界定,仍難謂其違法。各見解相關之判決彙整偏激論理纲目整理可見本所理律新知2022年9月號著作:https://www.leeandli.com/TW/Newsletters/6945.htm。
其中,採取上述第一類見解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號判決(裁判日历:2023年7月20日)即明確指出:「判斷發明專利是否為熟習技術者(按:即本文中『频频知識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應依下列步驟判斷:…③確定被比對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技術者之技術水準;…上訴东谈主就此主張:系爭專利之名詞解讀,應以該專利發明時,相關同業一般技術东谈主員的意見為準;本件有必要引入20多年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频频知識者,作為專家證东谈主,以澄澈各項技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趣味,自攸關系爭專利之進步性判斷,應予調查審認。惟原判決並未說明其弗成採及無調查必要之事理,且乏熟習技術者之認定,即穷乏『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熟習技術者之技術水準』之判斷步驟,逕以上開事理認定系爭請求項不具進步性,除有不適用法規及適用不當外,並屬不備事理」,並以此為事理之一,廢棄原判決。
惟,原判決經廢棄發回贤达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时刻法院」)更審後,时刻法院於2023年11月2日作成111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1號判決,似仍反於最高法院之评述亚洲美女色图-欧美裸体色图-亚洲色图,並未於判決中具體認定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並認為无谓為界定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而傳喚作成專家意見書之專家出庭詢問,其論理纲目如下:
勾引英文1. 「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频频知識者」(person who has the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PHOSITA)乃一虛擬之脚色,並非具體存在,其技術才调何如、主觀創作才调何如,必須藉由外部證據資料將其才调具體化。在專利訴訟實務中,爭議之專利其所歸類之技術分類、以及該類技術於爭議之專利申請當時所呈現之技術水平,均足作為具體化此一虛擬脚色才调之參考資料,法院就專利之進步性論證過程,某種进度上即係將所屬技術領域具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才调具體化,倘其論證內容不違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当然法則,即尚難謂法院未就所屬技術領域具频频知識者之知識水平加以說明(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97號裁定、109年度上字第575號判決參照)。
2. 由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趣味可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频频知識者,係一虛擬之东谈主,指具有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一般知識(general knowledge)及通技巧(ordinary skill)之东谈主,且能团结、诈欺先前技術。一般知識,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已知的知識,包括習知或大宗使用的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器用書內所載之資訊,或從經驗法則所瞭解的事項。野蛮技巧,指執行例行职责、實驗的野蛮才调。申請時之一般知識及野蛮技巧,簡稱「申請時之频频知識」。
3. 被上訴东谈主就乙證4並陳報與系爭專利相關之教科書或器用書乙證5至7及論文乙證8為佐證,其公開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公開,核屬申請時之频频知識。乙證4內容深远淺出,言而有據,並列有公開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參考文獻可维持其論述,對於釐清本件爭點應有參考價值。所以,本院認為乙證4陳科宏教化的專家意見書具有證據才调。且因為乙證4加上乙證5至8已足以界定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频频知識者偏激技術水準」,因此,本院認為無傳喚陳科宏教化到庭吸收詢問之必要。
由此可知,縱使上級審已明確指出不應穷乏「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之判斷步驟,时刻法院仍認為卷內訴訟證據資料已可呈現频频知識者偏激技術水準亚洲美女色图-欧美裸体色图-亚洲色图,故不須另行具體界定频频知識者之技術水準,顯較偏上前述第二類見解。最高法院是否吸收时刻法院之判決見解,有待觀察後續上訴結果。